華商報寶雞訊(記者鮑吉) 記者在千陽縣人民法院採訪,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認為所帶證件不全,一書記員兩次讓記者“滾”。昨日,寶雞市中院批示,責令千陽縣人民法院嚴肅查處。
  法院工作人員:要採訪須過“三道關”
  11月25日下午5時許,因一舊案,華商報記者前往當年辦案的千陽縣人民法院瞭解情況。在法院辦公室,華商報記者出示了記者證,辦公室一名負責人看過後表示要請示領導。華商報記者同意此舉,並建議可以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核實記者信息。
  大約5分鐘後,這名負責人回來說,要採訪,一要經過省市法院同意,“最好讓他們給我們開個介紹信”,並稱這是法院系統的規定;二要經過千陽縣委宣傳部同意;三要華商報開具介紹信。華商報記者表示,按照國家相關規定,記者證是採訪的法定憑證。這時,辦公室書記員楊某情緒激動,嘴裡罵著“滾”,並往辦公室外走。華商報記者追問,“公務員咋還罵人?”對方再次說“滾”。整個過程中,辦公室里還有兩名工作人員。
  “如果工作人員存在罵人行為,確實是不對的,是我們平時管理職工存在失誤,願意向你賠禮道歉。”千陽縣人民法院院長石霖森說,罵人的楊某是辦公室書記員。“年輕人年輕氣盛。”石院長表示,隨後將對整個事件進行調查,如果屬實,將嚴肅處理當事人。
  11月26日,千陽縣人民法院副院長付建平看過事發經過的視頻後表示,將對接待媒體記者過程中爆粗口的工作人員嚴肅處理。
  寶雞市中院:“採訪要上級法院同意”是舊規
  26日,千陽縣委宣傳部一負責人表示,記者採訪不需要經過宣傳部門同意,可自行前往,除非記者需要幫助。所以,法院工作人員的要求,“有點難為人”。
  “採訪需要上級法院同意,這是舊規,早已廢止。”昨日,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一負責人表示,2009年之前,省高院確實出台過相關規定,要求記者在法院採訪,須經過上級法院同意。但自從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《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》後,省高院的規定就廢止了。“按照規定,記者去法院採訪,只需要到該法院的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協調就可以。”
  昨日,寶雞市中院一負責人表示,“我們要求,法院工作依法能公開的要全部公開,不能公開的要充分說明理由和法律規定,決不允許工作人員出現罵人等行為。”事發後,寶雞市中院已責令千陽縣法院嚴肅查處,對於調查和處理結果將及時公佈。此外,寶雞市中院還將在全市法院系統,就如何接待媒體採訪等加強規範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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