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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鄭州一位老人生前立下遺囑:把房產留給小女兒,並且在公證處做了遺囑公證。老人去世後,他的二女兒認為遺囑無效,並將其他姊妹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確認父親的遺囑為無效遺囑,還她繼承權。昨天,東方今報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獲悉,法院審理之後判決,二女兒對房產中的3.56平方米享有繼承權。
  □東方今報記者沈春梅
  【事件】
  父親立遺囑房產給小女兒
  鄭州市民衛紅(化名)共4個姐妹,她排行老二。衛紅說,1993年,她們的父親老衛(化名)和母親購買了父親單位分的一套住房,面積68.27平方米。同年10月28日,父母交納房款3943元。1995年元旦,母親去世,未對遺產進行分割。
  2001年房改,單位在計算了老衛夫妻倆共39年工齡折扣的情況下,老衛補交了3608元房款(共交房款7551元),辦理了房產證。
  2004年,老衛和單位簽署協議,將原來的房子置換了一套面積74.93平方米的房子。新房同樣折算了老衛夫妻倆的工齡,老衛再補交736.6元房款,並辦了房產證。
  2006年6月28日,老衛立下遺囑:房產為其個人房產,在其死亡後由小女兒四妹繼承。老衛還在鄭州市某公證處做了遺囑公證。
  衛紅認為遺囑不是父親真實意思的表示,遂把大姐、三妹、四妹起訴至法院,要求法院確認父親所立的遺囑無效。
  【焦點】
  房產屬父親個人還是父母兩人?
  四妹認為,這房子是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分的,雖然當時計算了母親的工齡,但不是父親和母親的共同財產,不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。
  “遺囑經過公證處公證,公證程序合法有效,遺囑中提到的房產是父親的個人房產,父親將房產給我完全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。”四妹說,1993年買房時所交的3943元房款全都是她拿出來的,其中她還向三姐借了2000元。衛紅的大姐和三妹都認可四妹的說法。
  【法院】
  老衛不享有房子100%的產權
  法院調取了老衛在公證處做遺囑公證時的光碟,通過光碟可以看出老衛立遺囑時精神正常、神志清醒、語言表達清晰。
  法院查明,衛紅姐妹所說的買房時間、交錢及在公證處立遺囑將房產留給小女兒四妹等全部屬實。不過,法院認為,老衛對涉案的一套房產並不享有100%的產權。
  【判決】
  二女兒對3.56平方米有繼承權
  法院認為,老衛在1993年購房時所交的3943元房款中,有一半也就是1971.5元屬於老衛妻子交納的購房款。老衛置換後的房屋面積74.93平方米,經計算,1971.5元在74.93平方米面積中所占的份額為17.82平方米【1971.5÷(7551+736.60)×74.93=17.82】。
  法院認為,此17.82平方米應屬於老衛妻子的遺產,應該由老衛及老衛的4個女兒繼承。
  老衛妻子沒有留下遺囑,根據《繼承法》規定,應當均分,即每人可繼承3.56平方米。也就是說,老衛可以處理的房屋面積為60.67平方米。
  根據《繼承法》相關規定,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,老衛對上述房屋中14.26平方米無處分權,此部分由衛紅等4姐妹繼承。
  據此,法院判決,老衛所立遺囑中,對房屋60.67平方米的處分有效,對另外14.26平方米處分無效,衛紅對其中3.56平方米享有繼承權。
  以案說法
  不管立哪種遺囑
  只能分配自己的財產
  鄭州市中原區法院須水法庭副庭長王斌說,在各類遺囑中,按效力排序分別為公證遺囑、自書遺囑、代書遺囑、錄音遺囑、口頭遺囑。
  “公證遺囑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,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。”王斌說,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,簽名,註明年月日;代書遺囑由他人代筆,通常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者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,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,並且無重大利害關係,其中一人代書,另外一名見證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;錄音遺囑也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。
  王斌還說,口頭遺囑的效力最低,法律規定,遺囑人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,並且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,當危急情況解除後再立其他形式的遺囑。
  “當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幾份遺囑、內容又有抵觸時,其中有公證遺囑的,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;沒有公證遺囑的,以遺囑人生前所立的最後一份遺囑為準。”王斌說,如果立遺囑人是文盲,還應提交立遺囑時的視頻資料,但不管是哪種遺囑,遺囑人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,而無權處置別人的財產。一鍵分享到【網絡編輯:鄭國鋒】【打印】【頂部】【關閉】
     (原標題:老人立公證遺囑處理房產 引得四姊妹對簿公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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